【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處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民法上之「處分」在各法條中有諸多不同之意義,大致分類為最廣義處分、廣義處分與最狹義處分。   1.最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   2.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   3.最狹義處分:「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事實上處分: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而不必然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標的物做實際的修繕或毀損。       ※法律上處分:指該處分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之處分行為。   可再細分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該行為將造成雙方當事人對彼此間產生法律上義務履行的負擔,例如債權行為,會使雙方當事人受到該債權契約之拘束,而對他方產生履行債務之義務負擔。       ※物權行為:直接使某種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雖不如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義務,但卻會直接造成物之權利變動之處分行為。       ※準物權行為:係對於無體財產權或債權所為之處分,例如債權讓與。       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係一種權利(即無形體),故而無法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所以民法第819 條第1項規定之處分,並不包括事實上處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事實上處分債權讓與廣義最廣義最狹義民法法律上處分準物權準物權行為無體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