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處分
民法上之「處分」在各法條中有諸多不同之意義,大致分類為最廣義處分、廣義處分與最狹義處分。 1.最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 2.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 3.最狹義處分:「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事實上處分: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而不必然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標的物做實際的修繕或毀損。 ※法律上處分:指該處分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之處分行為。 可再細分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該行為將造成雙方當事人對彼此間產生法律上義務履行的負擔,例如債權行為,會使雙方當事人受到該債權契約之拘束,而對他方產生履行債務之義務負擔。 ※物權行為:直接使某種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雖不如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義務,但卻會直接造成物之權利變動之處分行為。 ※準物權行為:係對於無體財產權或債權所為之處分,例如債權讓與。 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係一種權利(即無形體),故而無法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所以民法第819 條第1項規定之處分,並不包括事實上處分。
關鍵字:
事實上處分、
債權讓與、
廣義、
最廣義、
最狹義、
民法、
法律上處分、
準物權、
準物權行為、
無體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