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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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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適用原則 一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意義 又稱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指人民按行為時法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制訂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依此原則,行政法規原則上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二)溯及既往類型 ( 1 )真正的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之溯及效用) 指該法規之制(訂)定或適用,溯及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所謂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指此種真正溯及既往原則的禁止。 ( 2 )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構成要件之溯及連結) 指行政法規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因適用行政法規之結果,對之發生立即效力。此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係被允許的,例外禁止(舊法規存續之信賴利益與新法規立法意旨所欲達成之公益衡量結果,如前者優於後者,應認與法治國原則有違)。 二 .從新從優原則 (一)意義 行政事件適用法律,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係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此原則為實體從舊之例外,其意指人民聲請(申請)案件及聲請(申請)後至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動為前提,亦即發生新法規與舊法規之適用問題。 (二)現行法制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判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三)山坡地開發案有無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山坡地開發通常包括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及建照執照許可等階段,在一個階段完成後,如果法律變更,是否適用新法規或舊法規審查許可?即生爭議。如果著重人民之信賴,將各個階段視為一個整體,可採取適用舊法規之方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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