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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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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住戶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多久內其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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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積欠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