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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 法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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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提案(五院皆有提案權,立法委員15人連署),立法院審查決議(三讀)通過後,移送總統與行政院(副署),總統於十日內公布(訓示規定)。 立法院會議:1/3立委出席,1/2決議,同票取決主席;延長會期:院長或20立委連署提議或行政院長請求。 法律案+預算案需三讀;一讀:送程序委員會,主席朗讀議案,20立委連署經表決可逕付二讀;二讀:逐條提付討論,15立委連署經表決通過得重複審查或撤銷;三讀:除違反法律優位,只得為文字之修正;屆期不連續原則:除預算案、結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下屆立委不繼續審議。 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中標法5th & 6th消極依法行政):憲法或法律明定以法律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其他重要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律優位原則(中標法11th積極依法行政):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或職權命令於內部下達+法規命令或授權命令於外部公布)之監督:國會同意權之保留+國會廢止權之保留(若違反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15立委連署交付委員會3個月內審查,展延以一次為限。若有違反則提報院會議決,通知原頒布機關更正或廢止,逾二個月未更正或廢止則該命令失效;若無違反則提報院會存查)+國會聽證權之保留+單純送置義務之課與(下達或發布後即送立法院)+司法機關監督(大法官會議解釋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或憲法&法官拒絕適用;確定終局判決經大法官解釋法律或命令違憲,可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單一法條分為條→項(X)→款→目;法規內容分為編→章→節→款→目。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規定,自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或於所規定之特定施行日期生效。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需延長者,於屆滿前一個月或立法院休會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命令定有施行期限需延長者,於屆滿前一個月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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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以命令定法律保留原則消極依法行政移送總統與行政院(副署)立法院審查決議(三讀)通過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