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二、 法律的修正與廢止
法規廢止:(刪除);法規增加:之一、之二…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程序從新(舊法有利且新法未禁止則用舊法)。 法規修正:有增減內容之必要;配合法規修正或廢止;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無分別存在之必要vs 法規廢止:機關裁併無保留之必要;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法規修正或廢止無單獨施行必要;新法規已公布或發布施行。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公布日起第三日失效或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布。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業務之機關或上級機關為之。
關鍵字:
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
新法規、
法律的修正與廢止、
無保留之必要、
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無單獨施行必要、
無繼續施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