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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 法律的修正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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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廢止:(刪除);法規增加:之一、之二…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程序從新(舊法有利且新法未禁止則用舊法)。 法規修正:有增減內容之必要;配合法規修正或廢止;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同一事項規定於二無分別存在之必要vs 法規廢止:機關裁併無保留之必要;執行完畢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法規修正或廢止無單獨施行必要;新法規已公布或發布施行。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公布日起第三日失效或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布。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業務之機關或上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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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管機關裁併或變更新法規法律的修正與廢止無保留之必要無分別存在之必要無單獨施行必要無繼續施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