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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告土地現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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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年七月一日公告 (B)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C)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公告土地現值之估價基準日為每年之九月一日 (D)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其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之八月三十一日    (A)錯誤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立法意旨:配合土地徵收條例之公布施行及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為利徵收作業之執行,修正土地現值公告之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台內字第0九一00三八0九六C號令發布第四十六條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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