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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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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 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其因家 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報請當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 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 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 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 (鎮、市、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 罰鍰,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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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強迫入學條例中途輟學書面警告長期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