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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理情行為治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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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人格理論     A緣起事件 ← B信念 →C情緒與行為的結果    (activating event)← (belief)→ (emotional and behavioral consequence)    ↑   D駁斥干預→   E效果 →F 新的感覺   (disputing intervention) →(effect)  → (new feeling)   A — B — C人格理論是理情行為治療法的理論與實務之核心。 A是既存的事實、事件、或一個人的行為或態度。 C是情緒與行為的結果、或一個人反應﹔此等反應可能適當或不適當﹔ A(緣起事件)並不能導致C(情緒的結果)而是B,它是一個人對A的信念﹔ 是B導致了情緒反應C。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離婚後感到沮喪反應的,而是這個人對於失敗、被拒絕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認為被拒絕與失敗的信念(在B點)才是導致沮喪(在C點)的主要原因,而不是離婚這一實際事件(在A點)。因此,人要為製造自己的情緒反應和困擾負起責任。理情行為治療法的核心在於,教導人們如何改變直接導致其困擾情緒結果的非理性信念。   情緒困擾是如何產生的?乃是一個人不斷地對自己重複告知那些不合邏輯的語句所造成的,例如,「我應為離婚而受責備」、「我是可憐的失敗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錯的」、「我是個沒價值的人」。艾里斯反覆地指出「人怎麼想就會有怎樣的感覺」。困擾的情緒反應例如。沮喪和焦慮,是自我挫敗信念引起的,而這些信念是學習來的以及根據自創的非理性想法。   A、B與C之後接著是D,也就是駁斥。基本上,駁斥是一種科學方法的應用,協助當事人向他們的非理性信念挑戰。因為當事人可以學會理性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可用來摧毀任何不實際而無效的假設。艾里斯指出駁斥的歷程包括三個要素﹔偵測、辯論與分辨。首先,當事人要學會如何「偵測」,以及「自我驚嚇」、「自我貶抑」的信念﹔然後,要學習跟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辯論」,即進行理性與驗證性的質疑,使自己跟這些信念做激烈的辯論,並得出不同的結論後表現出新行為。最後,當事人要學習分辨非理性的信念與理性的信念。   雖然理情行為治療法使用許多認知的、情緒的與行為的方法來協助當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強調這種駁斥歷程除了在治療中進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斷地演練。最後,進入E的階段,E就是效果,是較實際的部份,指獲致新而有效的理性哲學,能以合宜的思考取代不恰當的思考。如果我們成功地達成此境界,我們接著就會創造F,是一種新的情緒型態,不再感受到嚴重的焦慮或消沉,能配合情境而有適當的感覺。所以,要想有較好的感覺狀態,最好的方法就是開始發展一種有效而理性的哲學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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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理情理情行為治療法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