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寄存送達
EX(102普Q48)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自寄存當日 (B)3 日 (C)5 日 (D)10 日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關鍵字:
事務所、
住居所、
寄存、
營業所、
自寄存之日起、
行政訴訟法、
警察機關、
送達地、
郵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