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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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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自訴代理人非上訴權人,因法未明文(真的)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判例字號】71_台上_7884【裁判日期】71/12/14【案由】偽造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此項規定,非可類推解釋,而認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代自訴人提起上訴。  =>請仔細看346,這裡的原審代理人要解釋成被告的代理人,而非自訴代理人,因為自訴代理人是不會為了被告的利益上訴的,所以判例才說不可以類推成原審之代理人,得為自訴人(原告)之利益上訴! (很顯然一定是有某個自訴代理人這樣類推,才有這個判例)      補充 自訴權人 第344條(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自訴人之法代、配偶、直系血親只有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才能上訴,且要委任律師)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19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45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347條(上訴權人~自訴案件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 嘀咕:話說在我完成90%解答的時候.........,是的,真的就是90%的時候! 忽然回到上一頁.......E04.....,本來不想再打一次了, 不過只猶豫了兩秒,我又上來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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