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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李,包裹,貨物交付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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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27 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   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 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 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三、接送期間:接取或送交各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或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 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其不滿一日者作一日計算。 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 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 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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