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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支持性就業的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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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九八四年通過的發展障礙法案(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中,對支持性就業之定義如下:「支持性就業屬於有薪水之就業型態。因為工作者的障礙導致他們不太可能得到競爭性的就業機會,因此需要持續的支持來協助他們維持工作場所中的表現。支持性就業可以在各種工作場合實施,最好是和一般非殘障者共同被雇用的場合。所謂持續性支持,可以利用任何活動來幫助他維持有薪水的工作,包括長期的督導、訓練和交通協助等。」因此,所謂的支持性就業是指殘障程度較嚴重的心智障礙者在就業輔導員長期且持續的協助下,在一般公司行號中從事領有合理薪資的工作。   常見的個人安置型   例如將個別的心智障礙者安排到公司行號中做影印工作,由就業輔導員進行一對一輔導,直到心智障礙者能適應工作環境,並有穩定的工作表現後再撤離,改由公司之工作人員接受政府的輔助,兼任協助的工作。就業輔導員仍定期輔導,或隨時處理突發的狀況。 小型商業型   例如有五、六位心智障礙者受雇於餐廳、工廠等就業場所工作,由就業輔導員帶隊輔導。薪資再依工作份量分給心智障礙者。 機動工作型   例如由心智障礙者組成一個工作隊,到公園、停車場等地包攬清潔工作。由就業輔導員帶隊外出完成工作,工資再分別給心智障礙者。 工場生產型   在一個工作站由幾個心智障礙者在就業輔導員的協助下,與一般工作人員一起從事代工等生產性工作。 參考網址:http://disable.yam.org.tw/life/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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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持續的協助支持性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