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教師會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  ,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巿、縣(巿)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 之職業團體。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  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  校專任師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同組成之學校  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  學校教師會。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全國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學校教師會少於二十班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