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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任、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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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為「行政程序法」15條第1項所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託則包括「行政程序法」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分,委託不相關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及「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ㄧ部份,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前者稱為職務委託,乃將機關權限交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或個人辦哩,例如環保局將汽機車檢驗交由車行處理。 委辦則係「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是則委辦乃屬中央對地方,將原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http://www.boch.gov.tw/boch/frontsite/cms/faqDetailViewAction.do?method=doViewFaqDetail&contentId=625&isAddHitRate=true&relationPk=625&tableName=content&iscancel=true&menuId=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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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中央對地方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委任委託民間團或個人辦理委辦權限之ㄧ部份權限之ㄧ部分職務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