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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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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2607307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明文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依上開規定,有關行政契約可以下列要件檢視:  一、行政契約之主體,至少有一方必須係行政主體。又機關與機關之間,雖得立於對等之地位締結行政契約,然此二機關,必須分別隸屬二個不同之行政主體,因契約至少以二個獨立之權利主體存在為必要。若屬相同之主體,經由行政監督或內部之協調,即可達成行政目的。  二、行政契約之內容必須為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亦即契約之權利義務必須具有公法性質,始得認定為行政契約。  (一)契約內容涉及之權利義務,若有法規依據,則依其法規之公私法性質辨別究為公法契約(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二)若無法規之依據,契約之當事人均為行政主體者,則依契約內容,其權利義務僅行政主體始得履行者,則為行政契約。若一般人均能履行者,則屬私法契約。若契約之一方為人民,則以行政主體之給付義務是否屬公法性質作為判斷標準,若屬公法性質,則視為行政契約。  三、契約之內容,有部分屬公法性質,部分屬私法性質,仍視為公法性質之行政契約。  四、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劃、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準此而觀,行政機關為上開行政行為時,均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為之。  五、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行為固得以行政契約為行政作用之方式為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規定)。 行政機關委託印刷廠印製文件僅為一般私法契約,與一家公司委託印刷廠印製文件相同。 內容引用自 談行政契約(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文 / 陳貴德律師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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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契約一方必須係行政主體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公法性質具有公法性質契約內容法規依據消滅私法契約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