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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百四十九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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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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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訴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偵查中抗告檢察官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判決緩刑自白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