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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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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搞混!  相同部分 框起來!   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零一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七十六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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