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96年台上字第7335號
96年台上字第7335號 裁判要旨: 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中之勘驗筆錄,並無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設有傳聞例外之規定(即此勘驗筆錄,係於「製作人在公判庭以證人身分受詰(訊)問」,且「陳述該筆錄係據實製作」時,例外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規定,得實施勘驗。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檢察官針對具體個案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立法理由解釋,該等筆錄並非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之文書,自非該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亦非屬同條第三款規定在類型上與前述公文書同具有高度信用性及必要性之其他可信文書。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然檢察官實施勘驗時,依同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賦予裁量被告、辯護人得以在場之機會(即在場權),其勘察、體驗所得結果,應依同法第..
關鍵字:
96年、
偵查、
刑事訴訟法、
勘驗筆錄、
台上字第7335號、
日本、
檢察官、
證人、
證據、
(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