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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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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偵查中協商可以參考刑訴第451第1項與第451-1第1項自明。 A選項>>可參考刑訴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選項B>>簡易庭表示至少被告自白有罪,法院會開簡易庭也表示在有罪前提下,只針對刑之協商,故不可能會有,無罪判決之餘地。 選項C>>若被告都自白與檢察官協商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了,在法無明文之下,當然不能出爾反爾,浪費司法資源。可參考451-1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與455-1第2項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不讓雙方輕易上訴。 選項D>>參考451-1第4項但書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與452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若檢察官陰你,法有明文下可以反悔,改用通常程序。不一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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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檢察官訊問被告不受理證據不得上訴通常程序偵查中免訴無罪科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