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第 255 條
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B)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本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縱然捨棄亦不生效力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因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 1. 被害人告訴權: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告訴權 2. 犯罪告訴權:因他人犯罪而取的告訴權 區分實益:在認定是否具有為告訴權人之身分之時點不同 1. 被害人告訴權:以犯罪時為準 2. 犯罪告訴權:以提起告訴時為準 本題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檢察官依255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錯,參B解釋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錯,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關鍵字:
犯罪告訴權、
90年台非字第16號、
不得予以捨棄、
不起訴處分、
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
偵查終結、
刑事訴訟、
告訴權、
檢察官、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