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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 2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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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B)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本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縱然捨棄亦不生效力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因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 1.     被害人告訴權: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告訴權 2.     犯罪告訴權:因他人犯罪而取的告訴權   區分實益:在認定是否具有為告訴權人之身分之時點不同 1.     被害人告訴權:以犯罪時為準 2.     犯罪告訴權:以提起告訴時為準   本題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檢察官依255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錯,參B解釋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錯,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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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犯罪告訴權90年台非字第16號不得予以捨棄不起訴處分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偵查終結刑事訴訟告訴權檢察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