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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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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㈠區別標準:應以判決內容為斷。凡就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即為形式判決,而就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則為實體判決。 ㈡區別實益: ①審判方式不同: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必要(§221) ②審判內容不同:實體判決,乃關於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299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301無罪判決)。形式判決,乃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管轄錯誤判決–諭知移送) 二、本案判決&非本案判決: ㈠區別標準:本案判決,乃關於本案訴訟目的之判決,亦即藉以確定刑罰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科刑、免刑、無罪等判決固屬本案判決,即免訴判決係欠缺實體的訴訟條件,亦屬本案判決。非本 案判決,乃無關於本案訴訟目的之判決,如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 ㈡區別實益:本案判決,乃直接判斷訴訟之內容,具有實質的確定力,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應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非本案判決,因其訴訟目的事項當係未經裁判之事項,原則上猶得循一定之程序以求達到訴訟目的,故尚得重為合法起訴,僅具有形式的確定力,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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