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7條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第17條(高普初考及特考)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 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關鍵字:
初等考試、
(B)年滿十八歲、
公務人員考試法、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國家考試、
國民參加國家考試的最低年齡、
年滿十八歲、
最低年齡、
第17條、
考試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