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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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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7條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第17條(高普初考及特考)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 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 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 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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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初等考試(B)年滿十八歲公務人員考試法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國家考試國民參加國家考試的最低年齡年滿十八歲最低年齡第17條考試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