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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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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第五十五條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第五十六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記辦理。 第五十七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五十九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 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 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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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無著郵件一個月三年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欠資郵件次日起十五日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無法投遞郵件退回原寄郵局。退還寄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