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第 8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 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關鍵字: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成績考核委員會、
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成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