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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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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判決&形式判決: (一)區別標準:應以判決內容為斷。       凡就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即為形式判決,而就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則為實體判決。   (二)區別實益:     ①審判方式不同:       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       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必要(§221)     ②審判內容不同:       實體判決,乃關於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299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301無罪判決)。       形式判決,乃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304管轄錯誤判決–諭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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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實體判決形式判決判決實體法實體法上事項審判內容審判方式有罪判決無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