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學識工作平時考核年終考績才能操行經驗銓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