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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考績評等 (99/4/6修正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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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9.04.06修正草案條文,擬修改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等:未達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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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未達六十丁等未達六十分七十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甲等考績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