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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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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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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列等表工作職責所需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