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補充送達
關於試題:17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屬於補充送達? (A)部分文書漏未送達,嗣將該部分文書補送 (B)在法院當面將應送達文書交予應受送達之人 (C)未會晤應受送達之人,而將送達文書交予應受送達之人之配偶代收 (D)應受送達之人在家而拒收應送達之文書,執達人員將該等文書置於其住所 補充送達: 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 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關鍵字:
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
代收、
同居人、
文書、
當事人、
送達、
行政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