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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立法委員幾人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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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 我國立法院會議,至少須有立法委員幾人出席,始得開會? (A)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 (B)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 (C)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出席 (D)不限人數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經過充分討論溝通、協調折衝後,以多數決達成的共識制定法律。 ●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程序 提案→審查→討論→公布 ▲提案 政府案 委員案 人民向立法院提出請願案,經程序委員會審查,確認形式上符合請願法之規定後,送交有關委員會審查後,可成為議案者,則依委員案之程序處理。 預算案 預算案之提出為專屬行政院之權利。 ▲審查 法案送進立法院時,先由程序委員會審查,以決定是否排入議程。如列入院會議程,則排定法案優先次序。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需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討論 一讀→二讀→三讀 ■一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決議時需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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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席委員過半數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宣付朗讀幾人出席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程序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 立法院會議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總額三分之一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