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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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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法   程序法   意義   直接規定人的權利義務的實體關係,即規定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   乃規定為實現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所應採取的手段或手續之法律。   實例   如民法、刑法。   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破產法。   就法律修改而言   實體法如有修改: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程序法如有修正:適用「程序從新」原則。   就確定法律關係特實體內容而言   1.民事案件:法律不能以實體法無規定為理由而拒絕裁判,如屬民事民件,首應類推適用其他法規裁判,若無其他近似法規,應依民法第1條的法源適用順序謀求解決。   1.不論是民事程序法或刑事程序法,法律無規定之事項,法院不可類推適用,亦不可援用習慣,自創法理,以圖便宜行事。   2.刑事案件: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法院不可比附援引、類推適用,亦不可另覓習慣法理,強以無罪為有罪,對於被告不罪科刑,此時惟有作成無罪之判決,方屬合法。   2.惟程序法有明文規定,法院始得據以辦理。若因缺乏程序規定而滋生流弊,僅能透過立法途徑,以圖救濟。   區別標準   依法律規定之性內容質區分。   兩者關係   1.兩者區分並非絕對。 2.以歷史發展而言:法律係從程序法以始發展,而後有實體法,亦即程序法先於實體法產生。 3.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關係密切:法律係以實體法為主體,而程序法為實現實體法之方法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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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不溯及既往程序從新主體實體關係應採取的手段或手續手段或手續方法與手段明文規定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與消滅比附援引、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