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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於一定期日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若該期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以何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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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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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延長期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