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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監察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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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9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為維護監察權之獨立行使,充分發揮監察功能,我 國憲法對監察委員之任期明定六年之保障 (憲法第九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 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查第三屆監察委員之任期六年,係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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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審計彈劾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之任期監察權監察院糾舉超出黨派以外釋字第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