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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雋-公共管理新論

主題:公共利益在政策上可以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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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在政策上可以發揮的功能,行政學者歸納出下列四項: (一)凝聚功能(unifying)    公共利益具有凝聚的作用,意即公共利益為符號,透過公共利益符號的運用,使公共政策「提出的一方」與「接受的另一方」都能認可。在公共利益的訴求下,不同的 黨派、群體,會暫時化解歧見,整合為政治結盟。公共利益宛如彙集、融合的機器,可結合多數不同的群體。因其具有模糊的象徵概念,故能吸納「不同觀點的利 益」作為公共利益的範疇,同時各個利益團體也可由「公共利益」所隱含之規範、價值、道德中獲利。   (二)合法化功能(legitimating)    政治體系透過公共利益的訴求與整合,能夠堅定公民的信心。對既定的政策規劃,透過公共利益的訴求,可以整合、均衡各方利益,並說服多數的公民,支持該項政策。比起某一方或少數的強勢利益,該項政策的可行性與價值性會比較高,而且藉公共利益的訴求,獲致更高的合法性。    對於行政職能,公共利益可發揮合法化的作用。對整個社會而言,公共利益可視為公務良知的護衛,或社會中有效的療傷止痛劑。尤其,公務人員必須對執行的行政職務,賦予合理化的解釋,此舉係奠基於多數共有的價值假定上,此即公共利益。 (三)授權功能(delegating)    因為公共利益缺乏準確、明定的範圍,內涵亦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然而,公共利益的概念,卻能提供行政機關在法律或國會授權的情形下,擴張權限,甚至更為精緻的運用。    就公共利益概念之模糊性而論,可視其為工具或手段,讓行政機關於時間、環境的限制下,得到較多的解放與彈性運用,比起將公共利益之概念界定為十分清楚所可能引發的衝突要少了許多,而且於政策執行時,較有轉圜的空間。   (四)代議功能(representing)    最後,公共利益能發揮代表性的功能。在公共利益的概念下,提醒公民、公僕於政治運作的場合下,有許多弱勢團體及結構不良、組織鬆散,甚或並未選出他們的代言人在國會中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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