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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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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試題: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比例原則?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即得拘提之 (C)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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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比例原則人身自由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拘提管收行政執行行政法釋字第 58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