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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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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製作有關規定(摘要)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公文製作要點 公告: 1.公告一律使用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製作,絕對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 2.公告之文字必須加註標點符號。 3.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非必要者如各機關來文日期、文號及會商研議過程等,不必在公告內層層套用敘述。 4.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兩段、三段。 5.公告分段要領: A.「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B.「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因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兩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行低格書寫。 C.「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行低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儘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 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儘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6.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7.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表格處理,免用三段式。 8.公告張貼於機關佈告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於公告兩字下闢出空白位置蓋印,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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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告內容應簡明扼要主管業務公文製作要點利用報刊各機關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大眾傳播工具宣布週知張貼於機關之佈告欄通俗、簡淺易懂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