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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法 -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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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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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剝奪名譽消滅禁止行政罰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