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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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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2 甲男與乙女育有 A 與 B 兩子,A 又有一子 X,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 萬元,A 因故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請問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B) 乙得 40 萬,B 得 40 萬,X 得 40 萬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精修 (二) :Q.「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有何不同?ANS: 一、「代位繼承」→ 「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而「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 EX. 爺爺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EX.爸爸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EX.兒子 )代其(EX.爸爸 )位繼承。 二、「再轉繼承」→ 指「繼承人」(EX.爸爸 )  於「繼承開始後不久死亡」,其「所繼承而得之遺產」,再轉由「該繼承人」(EX.爸爸 )之「繼承人」(EX.兒子 )繼承。 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的「差異」: (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前」死亡;而「再轉繼承」為繼承「後」死亡。 (二)被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被再轉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中之一。 (三)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再轉繼承人為被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可能是配偶或各順位之繼承人。[ 資料來源 : 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有何不同? - 自然生態園 - Yahoo!奇摩部落格 ]   拋棄繼承後 子女未必能代位繼承   處理遺產稅時,要小心使用拋棄繼承權。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審理一件遺產稅案,發現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但其中有人拋棄繼承,以為拋棄繼承後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結果不但子女無法繼承到財產;也無法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遺有約1億元財產,由於配偶已經死亡,依規定應由甲君的子女A、B、C三人共同繼承。但A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希望由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誤以為,將他自己的應繼分轉給子女代位繼承後,子女可提前繼承祖父遺產,省卻未來需由A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可以節省將來的遺產稅;且甲君遺產稅中,還可再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 國稅局說,民法第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像本案A君拋棄繼承後,因為A不符上述條件,因此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反而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因A君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B、C二人繼承。 A君誤解法令規定,自行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3,300萬元遺產的應繼分,A君的子女也無法繼承其應繼分;而B、C二位繼承人則因為A君拋棄繼承,造成計算應納遺產稅額時,只能扣除B、C二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各45萬元,結果還因此多繳22萬5,000元遺產稅 【2007/01/03 經濟日報】 有關代位繼承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正確。~解析 :一、[ 於選項 (A)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為被繼承人 ( 爺爺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是爺爺的兒子 )。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為被代位繼承人之資格者,僅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的其他順序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配偶均不得為被代位繼承人,即使他們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無代位繼承之適用。簡單的說,就是僅被繼承人的子孫,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有本條代位繼承的適用。又養子女於法亦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自亦得為被代位繼承人。 (B)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正確。~解析 :一、[ 於選項 (B)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須為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兒子    = 父親的兒子 )。 二、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1、亦即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孫、曾孫,才有於被繼承人的子女發生代位繼承的事由時(即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得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也就是只有被繼承人的孫子女,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父親或母親之繼承順序而為祖父母的代位繼承 人,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父或母、兄弟姐妹,並無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又被代位繼承人之養子女,於法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亦得為代位繼承人。 (C)被代位繼承人須於遺產分割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錯誤 ( 半錯半對 )。~解析 : 一、[ 於選項 (C)中套入角色 ] : 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 兒子 = 爺爺的孫子 ) 才能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二、被代位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亦即代位繼承之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其他,例如拋棄繼承。※而且被代位人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於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也就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代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D)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 ~正確。~解析 :一、[ 於選項 (D)中套入角色 ] : 代位繼承人 ( 兒子 ) 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 ( 爸爸 ) 之應繼分。 二、何謂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惟法律明定親等近者為先(參民法第1139條),亦即有子女者由子女繼承,無子女者則由孫子女繼承,無孫子女者則由曾孫子女繼承。故當被繼承人有子女時,依法由子女繼承,而孫子女並無繼承權。惟民法第1140條另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規定學理上稱為代位繼承,乃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其繼承順序之位,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參加繼承活動,稱為代位繼承。   釋字第57號的案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57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釋字第57號的案例,其被繼承人並無配偶,繼承人為其養女乙及出嫁之女,因此繼承人只有二人,惟該二人皆拋棄繼承,同一順序已無繼承人,因此由養女之四子直接繼承,並不是代位繼承。   ...所以乙拋棄繼承,又無其他順序之繼承人,那不就由丙直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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