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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主題:美國 德國地方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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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教育行政體制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州在美國國家體制中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美國的教育行政體制實行的是地方分權制,它的地方分權制是以州集權為標誌的,公眾參與教育。根據美國憲法,教育權力保留給各州,州又下放到學區,聯邦政府無權直接領導教育。聯邦政府對教育的影響主要是通過國會的教育立法和教育部的行政指導和行政協商實現的。美國過去不設部一級的教育行政機關,只在衛生教育福利部里設教育總署,直到1979年才設立聯邦教育部。部長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同意後任命。教育部不能直接管理各州的教育,其職能主要是服務和指導。教育部根據議會制定的《教育援助法》,通過教育撥款及教育指導和研究,增加與地方合作項目,使聯邦政策滲透到各州和地方,從而間接地領導全國的教育。州具有直接領導和管理教育的權力。各州都有獨立的教育立法和教育行政權。州的教育行政機構由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組成。州教育委員會擔負決策職能,州教育廳是州教育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各州教育行政管理的許可權因州而異,但一般包括的職能有協助地方完成教育計劃,如給地方分配教育經費、收集和分發教育資料等;制定各種教育條件的最低標準,如制定州的教育發展計劃、規定課程標準、選定教科書等。美國的教育行政是自下而上地發展起來的,美國教育管理權雖然在州一級,但各州議會都依法設置地方學校行政區,即學區。學區是美國教育管理的基層單位。學區承擔管理學校日常工作的職責,有很大的權力。各州的學區大致可分為兩種:基層學區和中間學區。基層學區是最基層的教育行政單位,是由州設立的直接經營管理學校的地方公共團體。基層學區的教育行政機構也由兩部分組成,即具有決策職能的學區教育委員會和負有執行職能的學區教育局。中間學區是介於州和基層學區之間,在卅I的監督下,對所管轄地區內的基層學區進行監督、指導的行政機關。 文出:教育行政體制- MBA智库百科   德國 德國是一個教育地方分權制的國家,教育行政組織區分為三級:聯邦、邦與地方縣市。  聯邦政府具有較形式的制定全國教育目標、原則等權責,其角色主要是諮議、顧問性質的,實際教育權力僅是有限的立法或財政權。然而為協調各邦間之教育問題,設置一些全國性教育機構來處裡。  德國教育實際運作之權利屬於16個邦。每個邦政府內均設有文化部,其主要任務在詮釋及執行前述聯邦層級會議之決議。邦文化部之主要責任在負責中小學運作,包括經費、課程內容、教學計畫、授課時數表、教師基本薪資之訂定、教師薪資稅收來源及分配、教師之培育、派任與升遷等事項。  在各邦之下、縣市之上尚有一個地方行政公署存在,做為邦政府手臂之延長。其組織內負責教育行政者為教育處,負責教師之派任與調動,同時設有督學負責定期訪視學校及督導實習教師。  縣市教育局是德國最基層的教育行政機構,主管基礎學校等,負責地方學校事務的管理。學校外的事,包括課程目標與內容的訂定及教科書、建築、設備等所需花費之經費,以及非教師人員之薪資等則須仰賴縣市政府的分配。(沈珊珊,2000)  (三)教育行政特色  德國是一個地方分權的國家,教育的主權掌握在各邦手裡;至1969年修正基本法時,始賦予聯邦極少數的教育權限。德國自古迄今,除納粹王朝採中央集權制外,均施行聯邦制度,其分權式的教育行政制度有其深遠的歷史背景。教育行政制度除承襲聯邦制度的精神外,也深受英美國家的民主政治、自由主義與人文主義的影響,故德國人很喜歡組織人民團體,如德國教師協會、全國家長會等。  綜觀德國教育行政制度,可歸納出如下的特徵:採地方分權制、設常設機構負責協調、兼掌文化宗教行政、重視研究與計畫、地方教育人事費由邦負擔、重視民眾的參與、地方教育局只負責教育內部事項管理等。(謝文全,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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