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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主題:美國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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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1. 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 (1)興起背景:訴求鬆綁、教育選擇權。 (2) 老師、社區人士和家長等團體和州政府訂立契約而辦理的學校。(學校可自行決定課程,但要負責績效,州政府負責經費補助) (3)招收特別能力與需求的學生。   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 特許學校是英文Charter school的譯稱,也是自1990年以來,在美國興起的眾多公辦民營學校之中的一種學校類型。   自1991年以來,美國已經有超過三十個州通過立法,允許特許學校的存在,而自1992年明尼蘇答州的聖保羅市立中學(St.Paul City Academy)成為全美第一所特許學校之後,目前全美國特許學校已經超過五百所,今(1998)年年底以前,將增加為一千所,美國克林頓總統計畫在進入二十一世紀時,把全美國的特許學校數目增加為三千所,成為美國中小學的主流。   特許學校是經由州政府立法通過,特別允許教師、家長、教育專業團體或其它非營利機構等私人經營公家負擔經費的學校,不受例行性教育行政規定約束。這類學校雖然由政府負擔教育經費,但卻交給私人經營,除了必須達到雙方預定的教育成效之外,不受一般教育行政法規的限制,為例外特別許可的學校,所以稱之為「特許」學校。   進一步來說,特許學校是經過法律授權而產生的新興學校,其設立必須經過教師或其他人員擬具學校經營理念向地方學區提出申請,經學區核轉州教育廳核定之。經教育廳「特許」後,多數的州會由申請人組成自治團體,獨立經營學校。經核准之特許學校像其它公立學校一樣,必須接受所有的學生,不得有任何的限制,所需經費也依據學生人數的多寡由政府從整體的教育經費中支出,如果其它公立學校的學生轉學到特許學校,原學校的學生單位經費也同時轉撥到新就讀的學校,如從私立學校轉學而來,則由政府撥給增加學生所需的經費。   特許學校與政府之間是一種契的關係(通常三至五年),學校必須在契約規定期間保證達成雙方認可的經營目標。這種目標通常是以改進學校教學現狀為主,因此,多數屬於教育革新的實驗學校。也因為是教育實驗性質,所以特許學校通常可以免除例行性教育行政法規的限制,如各學科授課時數、教學進度、教師工作準則、薪資規定以及例行性的報表等。   美國的特許學校一方面具備公立學校公平、公正、低學費的優點,另一方面又有私立學校重視經營績效的優點,同時也可以激發各種創新的教育實驗,並且可以透過競爭壓力,刺激一般公立學校提升學校經營及教學品質,因此,已成為美國新世紀學校的典範。此種型態的公辦民營學校的功能,與我國刻正努力提升教育品質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甚值得參考。   http://www.socialwork.com.hk/artical/educate/lk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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