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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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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 行政院副院長】 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 施政方針】 及施政報告】 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 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 法律案】 、【 預算案】 、【 條約案】 ,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 行政院【 十日】 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 十五日】 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 七日】 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 十五日】 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 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 二分之一】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 接受】 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 七十二小時】 後,應於【 四十八小時】 內以【 記名】 投票表決之。如經【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 十日】 內提出辭,  並 得同時【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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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十日內一年內七十二小時七日內三分之一以上不信任案二分之一以上十五日內四十八小時由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