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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稱謂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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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謂語 (指對受文者稱呼或自稱用語) 鈞府、鈞長、鈞座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對上級用。 直接稱謂時用。 書寫本類別之稱謂語時,對上級、平行及人民團體均應於其左空一格(挪抬)以示互重。 大院、大部、大局、大處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用(例如:對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用)。 貴局、貴處、貴公司 對下級、平行(無隸屬關係者)及對人民團體用。 臺端、先生、女士 對屬員、或人民。 本 自稱。 該、職稱 機關名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例如「該局」。 對職員則稱「該員」或「職稱」 間接稱謂時用。 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   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   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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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級下級公文 稱謂挪抬有隸屬關係無隸屬關係直接稱謂稱謂語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