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應為部分之給付 (C)應為替代給付 (D)應為全部給付 ~解析 : 一、法條補充 : ⊙民法第225條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與債權人之代償請求權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66條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民法第267條 (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二、說明 : (一)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選(A)。 (二) 民法第225條第一項的後續處理: 1. 若給付不能的情事,也是不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所致者,依民法第266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此時,債權人免為對待之給付。 2. 但是,倘若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的話,民法第267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此時,債權人仍須為對待之給付。例如,甲擔任乙之家庭教師,為乙補習英文。甲於約定之時日至乙處,乙卻外出未歸。此時則甲不必補課,乙仍應給付報酬。 [ 資料來源 : mysuper.com.tw/read.php?tid=83125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民法第225條債務人債務人之責免給付義務全部給付替代給付民法第266條民法第267條 給付不能不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