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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簡易庭、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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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管轄事件】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律別有規定者,例: 1、關於刑事內亂罪、外患罪及訪害國交罪之第一審案件係歸高等法院管轄,而非屬地方法院管轄。 2、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若有不服,得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民訴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一項,刑訴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一項)。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如檢肅流氓案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違反社會秩序案件等。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如法人登記事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商事非訟事件。   【簡易庭管轄事件】 (一)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民訴四二七),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庭所定之簡易程序。例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或者有不動產的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二)民訴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引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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