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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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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簡單說:如果該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情,行政機關不可因法律無規定,就自己另訂一套此即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此處所稱之法律,不僅包括形式法所規範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及條約等成文法,亦包括實質法所規範之習慣法、判例、解釋、法理等不成文法,換言之,行政行為不僅不得違反法律,亦不得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法律優位原則係要求行政行為消極地不違背法律,故亦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 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即下位階法規範不可抵觸上位階法規範。 其基本意義乃提國家行政行為須受法之拘束,也即以法來支配、指導行政,行政行為不可抵觸法規範。此行政行為包括各種形式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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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保留原則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積極的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可抵觸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