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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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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至少應經多少位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判決係指本於必要言詞辯論而對於當事人實體上權利之爭點,由法院依一定之程式作成之意思表示而言。判決必由法院為之,無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判決。   裁定係指法院除應用判決為意思表示者外,其他為意思表示之方法而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均為裁定。   對於判決,敗訴者得依法提上訴。對於裁定,不服者得依法提抗告;     憲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由司法院長擔任審判長。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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