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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混合、混同、抵銷、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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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9 甲欠乙五萬元,乙欠甲三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何主張? (A)混合(B)混同(C)抵銷(D)提存 混合-指二個以上之物的混合,而混合後已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ex:把鹽巴加到水中溶解 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同時歸於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之事實。ex:甲欠乙10萬,後來乙死亡,甲為乙的唯一繼承人,繼承了乙的債權,此時甲同時為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故債之關係消滅 抵銷-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得以其債務和他方的債務,互相抵銷。ex:如題 提存-常被用在債權人受領遲延的情形。ex:乙(債務人)欠甲(債權人)一筆錢,乙將此筆要給甲的錢,寄託在提存所,一經提存(甲去領了那筆錢),就發生清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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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之關係消滅提存所混合清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