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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留支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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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內容:   (A) 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   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B) 第四條第三項: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D) 第十條: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       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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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品德生活較差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學成績平常教師留支原薪曠課超過二節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