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159
§159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159-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159-4得為證據之文書 公務紀錄文書、業務紀錄文書、其他可信之特別文書 §159-5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時異議者, 視為同意(得為證據)。
關鍵字:
證據、
公務紀錄文書、
審判外、
業務紀錄文書、
被告、
被告以外之人、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